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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死亡,外籍配偶的移民申請能否繼續?[2009-08-06]

美國公民為外籍配偶申請移民,但結婚未滿兩年,美國公民死亡,是否意味著外籍配偶不再屬於移民法上的“近親(immediate relative)”了呢?該移民申請將會面臨怎麼樣的境況呢?第六巡迴上訴法院最近有審理該類上訴案,賀秀娟律師認為很有必要和大家一起分享。
 
Mrs. Lockhart系菲利賓公民,于2003年12月15日合法入境美國,2004年1月20日與一美國公民結婚。 2004年2月1日,她的丈夫為她遞交了I-130移民申請。當日,Mrs. Lockhart自己遞交了I-485調整身份申請。依據8 U.S.C. § 1255(a)條款,近親屬是申請調整身份的首要條件。在移民局審理I-130和I-485申請期間,Lockhart夫婦的小孩於2004年6月24日出生。2005年5月,雙方在移民局進行了面談。不幸的是,2005年12月21日,在結婚滿一年十一個月時,Mr. Lockhart突因心臟病去世,而I-130和I-485申請還未得到最終判決。2006年6月27日,在遞交申請兩年多後,移民局要求遞交Mr. Lockhart的死亡證明。2006年10月26日,移民局拒絕了I-130移民申請以及基於此申請的I-485調整身份申請,認定一旦美國公民丈夫死亡,Mrs. Lockhart就不再為公民的“配偶”身份,依據8 U.S.C. § 1151(b)(2)(A)(i)條款,即不再為公民的“近親屬”,因此該案件不可以繼續進行。
 
2006年12月4日,移民局拒絕Mrs. Lockhart的重審請求。Mrs. Lockhart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地方法院駁回移民局的判決,表示:美國公民丈夫依據8 U.S.C. §§ 1187, 1255(c)(4)條款為配偶Mrs. Lockhart遞交了I-130移民申請,雖然結婚未到兩年就死亡,但依據8 U.S.C.§ 1151(b)(2)(A)(i)條款,Mrs. Lockhart作為未亡人(surviving spouse),仍然屬於移民法“近親”條款下的“配偶”,因此,她的申請應當繼續。 
 
最終,在2009年1月,第六巡迴上訴法院維持了地方法院的判決。
 
由此可見,美國公民為外籍配偶申請移民,但之後死亡,即使結婚未到兩年,移民法仍然視外籍配偶為近親,移民程式仍可以繼續。賀律師建議讀者對案件有疑惑和不確定時,要及時尋求經驗豐富的律師幫助,某些情況下,讓“不可能”變為“可能”。

來源於: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編輯:Immigration 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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