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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遺囑信託
立遺囑,如何避免遺囑爭論?[2012-05-04]

遺囑爭論是指在遺產認證過程中,有利害關係的人對遺囑提出質疑,由法院來確定一份遺囑的有效性。任何有適當理由(Standing)的人都有爭論遺囑的權利,比如,對立遺囑者的遺產有法定的利益。一般來說,配偶、子女、孫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員和繼承人都可能有理由質疑遺囑。USLawChina首先帶讀者來看看在美國通常遺囑爭論發生的根據有哪些:
 
1. 立遺囑者缺乏精神或智力上的資格
經常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就是簽署了遺囑的人缺乏制定有效遺囑所必需的精神上的資格。例如,這個制定遺囑的人身體上或精神上有疾病,或者發生了有損他/她的記憶的狀況,受損的記憶可能會影響這個人對其財產數量和/或對其自然的繼承人的身份的認識。
 
2. 立遺囑者受了不正當的影響
這可能是質疑遺囑的最普遍的理由,“不正當的影響”通常意味著制定遺囑的人受了他人的錯誤影響。例如,一個孩子可能不正當地影響了父母,使其把大到不成比例的一份財產份額留給他/她。又如,遺囑的簽署者再婚,受了不正當影響而全部或者部分地剝奪了其子女的繼承權,或者受了子女不正當的影響而剝奪了配偶的繼承權。
 
3. 遺囑不符合法定的要求
每一個州都有準備和簽署遺囑方式的具體要求。例如,很多州都要求遺囑須有兩個見證人才會被承認。一些州要求三個。根本的問題是遺囑在簽署之時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如果你認為因為死者的遺囑不符合法定的要求,致使你被錯誤地剝奪了全部或者一部分你的合理繼承份額,就要儘快行動起來保護你的權利。
 
4. 立遺囑者沒有簽署遺囑
在所有的州,制定書面遺囑的人都必須簽署它。簽署遺囑就是簽上這個人的姓名或者做出這個人的標記。如果一份遺囑是由律師準備的,而沒有被客戶簽署,那麼未簽署的遺囑是無效的。
 
幾乎在所有的州,任何的遺囑爭論都必須及時地提出。如果遺囑爭論不在這個時間段內提出,那麼爭論就可能會被法院駁回。
 
遺囑爭論會有很多的費用,包括律師費用、法院費用和證明費用等,並且會延長遺產認證進行的時間,耗時、耗錢、耗精力,所以立遺囑者一定要注意避免遺囑爭論。
 
接下來,USLawChina帶讀者來瞭解哪些人會對遺囑或信託提出爭論?
 
1. 通常是某個“有利害關係的人”提出爭論
對遺囑進行遺產認證之前或之後,任何“有利害關係的人”都可以對遺囑提出爭論。遺產認證法典規定,“有利害關係的人”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繼承人、遺囑的受益人、債權人,以及對信託或遺產擁有財產權利者債權請求的其他任何人,還包括持有法定權利證書的其他人以及代表此類人的受託人。
 
2. 被忽略的繼承人(Pretermitted Heirs)
根據加州遺產認證法典規定,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即使被死者的遺囑漏掉,也有權作為“被忽略的繼承人”主張死者遺產的一個法定份額。
 
如果立遺囑人是在簽署遺囑之後結婚的,並且該遺囑沒有為生存配偶提供份額,那麼該遺囑在(被遺漏的)生存配偶的法定份額的範圍內是無效的,該法定份額即:死者在夫妻共有財產和准夫妻共有財產中的一半權益,以及在死者無遺囑死亡情況下其配偶能夠繼承到的死者個人財產的份額。
 
在立遺囑人簽署遺囑之後出生或收養的子女享有法定份額的權利,這個份額等於該子女能夠通過無遺囑繼承得到的份額。但是有例外情形,比如立遺囑人的故意遺漏。
 
如果立遺囑人誤以為某個子女已經死亡或者不知道某子女的出生,而沒有給該子女提供份額,那麼在其遺囑簽署時被遺漏子女也有得到法定份額的權利。
 
在立遺囑人簽署遺囑之後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樣擁有相同的法定份額權利。通常,“父母和子女的關係是存在於一個人和他/她的親生父母之間的,不管親生父母的婚姻狀況如何。”
 
在所宣稱的那個父親死亡之後再確定父子關係有著嚴格的標準,這旨在防止那些純粹為了繼承的可疑的請求。
 
如何防止遺囑產生爭論?USLawChina帶讀者瞭解常用的“無爭論”條款
防止爭論的常用方法是在遺囑或者信託文件中包含一個“無爭論”條款。這樣的條款可以是很長很複雜的,也可以是很短很簡單的,但是它們的目的和功能在於懲罰那些提出爭論或者攻擊遺囑或者信託(或者其一部分)的人。一般來講,提出爭論的受益人會被視為在死者之前已經死去,也就是失去了所有的繼承份額。一些遺產計畫實踐者建議:信託或者遺囑應該為潛在的爭論者提供一個贈與份額,這個份額足以使那個人不願意冒爭論的風險。但是本來就得不到任何財產的人是無須擔心爭論會喪失利益的。
 
總之,USLawChina提醒讀者,要制定一份能正確反映自己意志、並且不會給帶來爭論的遺囑,還是有一定的專業性,如果您想找有經驗的律師來幫助您完成,不妨和我們聯繫,我們將鼎力幫助。

來源於: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編輯:Immigration 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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