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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親屬移民
離婚過程中,如何申請I-751去除有條件的居民身份[2009-07-29]

當您通過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結婚,拿到的是臨時綠卡,身份是有條件的居民,將來還需要提交I-751去除條件(remove the conditions)申請。去除條件申請必須由夫妻雙方聯合遞交。不過,在離婚、受虐、極端困境(extreme hardship)情況下,也是可以單獨遞交的;當然,這些情況還必須證明當初締結的婚姻是真實的。
 
不過,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常常碰到:在遞交去除條件申請時,有條件的永久居民在和配偶分居或剛開始辦理離婚手續,婚姻還未正式終止,那應該如何處理呢?賀秀娟律師針對這一情況,結合多年辦案經驗,特從以下兩個方面提醒廣大讀者:
 
豁免(單獨)申請去除條件式(Waiver Request Petitions)
如果此時遞交的是基于婚姻終止的豁免申請,移民局會發出補件(RFE)通知,要求87天內補充文件。在很多情況下,補件期間離婚手續完成了,申請人可以遞交法院的離婚判決來證明自己符合單獨申請/豁免聯合申請的條件。
 如果離婚手續不能完成,移民局會拒絕I-751去除條件申請,並通知終止有條件的居民身份(Notice of Termination of Conditional Resident Status);但是,如果在驅逐程序中婚姻終止,他/她還是可以向移民官證明自己符合豁免聯合申請的資格。
聯合申請去除條件(Jointly Filed Petitions)
如果遞交的是聯合申請,移民局可能不會僅僅因爲配偶分居或正處于離婚或者宣告婚姻無效過程中而拒絕申請。但是,合法分居或者申請離婚或者婚姻無效,往往會讓移民官懷疑條件式永久居民當初結婚的目的是爲了移民。因此,移民局發出補件後,如果能充分提供婚姻終止的證明文件,申請可以獲得批准;如果不能補件或補件不充分,移民官會要求夫妻雙方進行面談,審核當初婚姻是否真實、婚姻尚未終止、不是因爲移民的目的而結婚、申請I-130或I-129F時不牽涉律師費之外的其它費用等。
 
 由此可見,遞交了單獨申請去除條件,但離婚尚未完成,並不意味著該申請無效;遞交了聯合申請,但卻合法分居、處于離婚過程中,也並不意味著該申請一定被拒。面對著法規的複雜與多變,如果您有類似情況,賀律師會依據您的移民、婚姻狀況全面分析,竭盡全力爲客戶保有綠卡身份。

來源於:賀秀娟律師事務所
編輯:IMMIGRATION 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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