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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工作簽證 (H, L, E, R)
什麽情況下,H-1B雇主支付的薪水可以低於普遍薪資?[2006-09-01]

對於H-1B雇員,勞工部規定雇主必須對這些雇員支付等於或高於Prevailing wage 的薪水。如果雇主支付的薪水達不到 Prevailing wage 的要求,可能會被勞工部處以罰款並被要求重新調整薪水以達到 Prevailing wage。但以下3種情況,雇主可以扣除雇員薪水,支付的薪水低於Prevailing wage的標準:

1.   法定扣除
根據法律規定,扣除雇員薪水並不違反雇主義務,例如:繳納個人所得稅。

2.  合理及慣例性扣除
包括:繳納健康保險金,退休基金等。這項扣除必須滿足下列4項要求:
a)  雇主不得為補償經營費用或虧損而扣除
b)  在雇傭前,就必須告知雇員這些扣除項目
c)  如果這些扣除作為雇傭條件之一,必須在合同中清楚地標出
d)  不僅對H-1B雇員有這些扣除項,也同樣地對美國員工的薪水進行扣除

3.  自願性扣除
自願性扣除必須滿足:
a)  有雇員的書面許可
b)  主要是基於雇員的利益
c)   不能僅僅是為了補償雇主的經營費用或損失

扣除額不包括:雇主在準備和提交LCA和H-1B申請時的律師費和其他所需費用。並且,扣除額:
不得超過公平市價;
不得超過雇員可支配收入的25%;
不能作為終止雇傭關係的罰金。

總之,上述的扣除都應該滿足勞工部的所有要求,雇主在對H-1B員工的薪水進行扣除前,最好還是諮詢一下律師,以免觸犯懲罰規定。

來源於: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編輯:IMMIGRATION 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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