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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EB-5投資移民:I-956F被拒率高?最新案例與審批要點[2025-01-07]

 
最近,有一個鄉村項目的I-956F被拒,是業內比較有經驗並且的區域中心,而且是一個大律師操作的項目。

不少人都在打聽,也有一些業內公司拿這做文章的,宣稱自己公司選項目怎么怎么厲害,甚至是拿I-956F被拒率嚇投資人選已獲批項目,選自己項目的。

今天,EB5Sir談談個人的看法。

I. 新法I-956F被拒率不低,但並不能代表主流水平

根據移民局發布的截至24年9月底的遞件數據,新法之後一共審批了319個項目,被拒50個,被拒率近16%。看起來不低。

但是EB5Sir的一貫觀點是,正規項目被拒概率很低,移民局對于項目審查標准並不高。

這50個項目中,我所了解的只有4個被拒(其中一個起訴還被扭轉回來了,還有另一個補件項目尚不清楚後續),其他項目未能被我聽聞。

我要是沒聽說的話,就基本說明並非成熟團隊所為,被拒率不能代表主流情況。

不要被某些機構的宣傳嚇住,只選I-956F獲批項目,這會大大限制你的選擇面。

這個行業,有太多人善于借勢宣傳,推自己的項目,不要被牽著鼻子走。

II. I-956F被拒兩大原因

這裏EB5Sir特別想強調一點,這裏談的是正規項目。

有不少草台班子,項目被拒中的50個主要是這種,被拒的具體原因俺就不知道了,連聽都沒聽說過,無法談。EB-5行業總是有些莫名其妙的項目,但也總是能招募到投資人的,見怪不怪的。

這幾個被拒的項目,被拒原因其實就兩點:

1. 商業計劃可行性

商業計劃的可行性,在之前的補件和被拒案例中,已經是明確的移民局的審核重點。其實,這也是移民局一貫以來的審查重點。

建築貸款是否落實、開工許可是否拿到、采購合同是否落實、施工團隊是否敲定、授權許可是否簽署、動工與否,這些都可能成為移民局質疑商業計劃可行性的要點。

這點投資人需要留意,越是各方面條件完備的項目,被質疑的可能性會越低。

之前的卡車和物流項目,就是#1的狀況。而被拒的物流項目,通過訴訟馬上給扳回來了。

2. EB-5資金與就業創造的關聯性(Nexus)

這是一個EB-5的技術問題,不太容易把握移民局的審批尺度。

適用場景是,一個項目已經開工創造了就業,甚至完工,EB-5資金再進項目能否把已經創造出來的就業再分配給EB-5投資人。

從EB-5的過往實踐而言,這個問題相對而言不是太嚴重,移民局認可過橋資金所創造出來的就業,分配給EB-5投資人。

前提是:只要在項目初始,項目方已經有計劃去使用長期資金來替換這個過橋資金。這裏的長期資金,如果是EB-5資金的話,就可以去使用以前過橋資金已經創造出來的就業。

基本原則很簡單,但是在實踐中這個尺度不是太容易把握,如果去證明EB-5去替換的是過橋資金。

通常,律師會要求區域中心提供當年項目伊始,與項目方溝通協商EB-5貸款的郵件會議記錄等,作為計劃使用EB-5資金的證明文件。

最近兩個被拒項目,一個紐約酒店以及最近的鄉村項目就是#2狀況。

在當前實踐中,由于EB-5的“無排期”窗口期會很短,大家都急著搶賣項目的時間窗口,項目上來的比較快,有些項目准備的完成度不高,就容易發生第一種情況。但是,如果項目完成度太高,再反過來去證明EB-5資金創造就業的關聯性,就有些困難,因此容易被移民局質疑。

III. 項目被拒後的救濟途徑

救濟途徑,EB5Sir在之前的文章已經專門談過了:I-956F審批要點、被拒案例與救濟途徑

I-956F被拒,並非一個項目的終點,還有救濟途徑。

1. 區域中心,可以走移民局的AAO申訴或去法庭上訴。
2. 投資人,可以等區域中心的上訴結構再做決定,也可以想辦法要求退款,這時候取決于項目文件的條款,或是區域中心的態度。

在EB5Sir所了解的,上述4個案子中,前兩個是直接去法院走了上訴,其中內華達物流項目一上訴移民局就放棄把I-956F給批了,後兩個是直接退款。不清楚,其他46個被拒項目情況怎樣。

要是扣文件的話,就EB5Sir所看到的絕大多數條款,退款都是要走過上訴流程之後才能安排的,而且過半數沒有實質有效的退款擔保。一旦出問題,還是挺考驗區域中心的態度的。

最後,EB5Sir建議大家不要慌,更不要被營銷誤導,踏踏實實評估項目的基本要素,自己做判斷。

相關參考:
I-956F審批要點、被拒案例與救濟途徑
I-956F與I-526/E被拒|擔保與還款
I-956F項目預審批,獲批統計、審核重點與被拒更新
新法EB-5項目及獲批彙總專欄|12月29日更新

文章來源:美國EB5一點通

來源於:美國EB5一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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