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罰款及避免起訴,超過300家瑞士銀行必須在12月31日之前加入美國政府的“自首計畫”(Offshore 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簡稱OVDP),該計畫要求這些瑞士銀行向美國政府提供美國客戶資料,包括銀行帳戶餘額、儲戶個人資訊等。
2009年,瑞士聯合銀行(United Bank of Switzerland)為了避免被起訴,向美國國稅局繳納了約7.8億美金的罰款,並上交了4,700個銀行帳戶的資訊。根據波士頓諮詢公司(Boston Consulting Group)公佈的資料,從2009年開始,美國客戶在瑞士的銀行裏面的存款數額急劇下降了70%,目前還剩下約400億美元。目前預估仍有近4萬美國儲戶在瑞士各大銀行存有未申報資產。
同時,美國政府2012年時制定的外國帳戶稅務遵守法(FATCA)也要求全球所有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等從2014年7月1日起,向美國政府提供美國客戶資料,否則就要在金融機構與美國客戶交易時,預先扣除30%的稅款。
在金融機構“自首”的同時,國稅局也要求納稅人及時“自首”,以免受到更多罰金及起訴等處罰。目前正在沿用的仍然是2012年公佈的“自首計畫”,根據該計畫,主動申報的儲戶將會面臨額度為過去8年海外銀行帳戶餘額的27.5%的罰金,與最早2009年公佈的第一次自首計畫相比,處罰相對提高了不少。根據第一次“自首計畫”,主動申報人需繳納過去6年海外銀行帳戶餘額的20%作為罰金即可。
一位在美國生活了超過30年的華人會計師表示,如果不主動申報,被國稅局查出的後果更加嚴重。根據國稅局官方主頁顯示,如果被查出在海外銀行有多餘1萬美金的存款並被認定為故意逃稅,將有可能面臨高達帳戶餘額300%的罰款,及最長5年監禁。
國稅局發言人馬爾克斯(Anabel Marquez)表示,申報海外資產其實並不是一項新頒佈的法律。據悉,從上世紀70年代,外國財務帳戶申報法案(Foreign Bank & Financial Account Report Act,簡稱FBAR)即已生效。馬爾克斯表示,最正確的做法是,每年4月15日前和辦理退稅手續一起申報所有在海外的資產,包括公司、房地產、存款等,在每年6月30日前,如果銀行餘額多於1萬美元,還要額外再申報一次海外銀行帳戶存款。這其中,如果人不在美國國內不方便申報,海外資產申報可以和退稅一起要求延期最長半年辦理,而海外銀行帳戶存款申報則不可以延期。
華人會計師表示,FATCA政策對剛來美國的新移民影響格外大。很多移民剛來美國,根本不清楚這項法律;而國稅局制定的1萬美金額度又較低,很容易就達到了,所以很多新移民在無意中就觸犯了法律。會計師建議包括新移民在內的華人民眾,在美國一定要仔細瞭解與自身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果目前有超過1萬美金的存款在海外銀行,最好及時找一位有經驗的會計師諮詢,以免被罰。
目前,第三次“自首計畫”仍未設定截止日期,民眾仍可繼續辦理申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