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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移民新聞
分期投資,美國EB-5移民新亂象
[2025-06-16]
新法之後,區域中心計劃監管或者合格要求變嚴,應該說少了很多進來渾水摸魚、純詐騙的。直投除外。
但是,經曆過上一輪EB-5市場的起伏。各路玩家,都知道,EB-5新法的營銷窗口期,非常短,22年到現在已經3年過去了,最多還有1~2年,一旦排期出來,大家就都不用再玩了。因此,各種急功近利的做法,層出不窮。
今天,EB5Sir要談的,就是新法之後出現的分期投資濫用的新狀況。
EB-5投資,可以分期進行,這是EB-5法條所明確,並且在過去的實踐中被證明可行的方式。
分期投資的方式,正常的場景是:
受限于我們的國情,在資金未能全部到位之前,先遞交I-526申請,鎖定優先日,再在所有資金到位之後補足投資款,再向移民局提交interfiling申請,或者幹脆等補件通知來之後,提交所有投資款到位的證明。
分期投資的好處是:
規避冗長的轉款流程,早日搶得優先日,避免進一步排期嚴重性加劇。或者,在極度案例下,鎖定變政之前的末班車。
分期投資的條件:
EB5Sir個人觀點是,首期投資大概20-30%到位,其他資金已經准備好,但沒有到打款狀態,然後在半年內陸續投資到位,是相對穩妥的做法。
分期投資的極端案例:
我所了解的最極端案例是,未做任何投資,幾乎是空的I-526,事後再補全套文件,也有獲批I-526的。
這是21年6月30日之前,區域中心法案停擺前夕,正好碰上移民局的90萬法規被訴訟推翻,大概2周左右窗口期,有區域中心投資人搶進去做的50萬的EB-5,有I-526獲批的。
極端條件下的極端案例,僅適用特殊情形。
好的,說了合理情形,來看看當前被濫用的狀況。
狀況一,利用分期投資的方式,Combo卡濫用甚至是欺詐
這是一種案例:
這在之前的文章中,我有談過:
EB-5新騙局
,這種你情我願的,以Combo卡為共同目的,倒也還好,最後被騙的可能只有移民局。
唯一風險點就是,如果1~2年後,如果你下決心要綠卡了,再去張羅投其他的錢,I-526/E獲批的難度可能非常高。
從EB-5法條來講,你應該是已經做了全額投資,或者正在投資過程中,in process,再遞交的I-526/E申請。你的投資,不應該是前面一部分,然後過1~2年再投一部分,兩次獨立的投資,而是一個連續的投資過程。
這1~2年裏,發生了什么?為何投資過程長達2年。你必須要有個合理解釋,提供給移民局,難度不小。
因此,至少剛開始投的時候,就應該做好預案。而不是,過1~2年再決定的,回頭來准備的。
狀況二,投資人部分出資,區域中心張羅其他部分
這是一個灰色領域,各家在做的方式也不盡相同,就EB5Sir個人觀點而言,無法簡單下論斷,在移民局這頭究竟是否可行。就部分我所看到的宣傳而言,恐怕是有問題的。
我們先看一個大原則,那就是EB-5投資人,必須100%全部出資,所有出資的資金必須at risk。
所有,都圍繞這兩點展開。
首先,所有這80萬,必須100%源自EB-5投資人自己,不可能由第三方替代出資。
虛假出資,在EB-5世界裏,第一波已經被台灣人玩過了,拿到臨時綠卡之後,被移民局發現了貓膩,一直被移民局吊著不給I-829獲批。直到N年前,通過訴訟才算部分解決了這樁懸案。
因此,進項目的80萬,不管是哪裏來的,哪怕是區域中心給你張羅的貸款,最終也是以EB-5投資人擁有所有權的資金,通過區域中心,進入項目的。
也就是說,即便是區域中心給張羅的貸款,還款責任應該在EB-5投資人。
當前的營銷實踐,會由區域中心張羅貸款給EB-5投資人,這裏面可能會牽涉到幾個問題:
1. 無抵押貸款
區域中心在海外張羅的貸款,無法對中國EB-5投資人在國內的資產進行抵押登記或執行,通常只能辦理無抵押貸款。
無抵押貸款,原則上移民局是接受的,之前的訴訟鎖定了這一局面:
Cash is Cash,移民局完敗|EB-5重大訴訟案
和
“Cash is Cash”案,曆時5年終告終結
。
所以,這點從移民局審批角度而言,OK。
不過,無抵押貸款的另一面,從商業邏輯而言,會產生另外一個問題:
第三方貸款機構,為何會願意無抵押貸款給一個海外人士呢?
那大概會有兩種可能,區域中心提供擔保,或者由區域中心的關聯機構提供貸款。也就是說,會產生另外兩個問題:
2. 區域中心擔保
3. 關聯公司提供貸款
#2和#3,從移民局的審批角度而言,都有可能會面臨挑戰。因為,移民局有合理理由懷疑,這類貸款的安排目的,是為了幫助EB-5投資人規避最低投資額的要求。 在EB-5法案裏,已經明確了EB-5投資,Cappital,不能是投資人和NCE(新商業企業)之間的相關債務安排:
就EB5Sir個人的理解: 如果,只是個別案例,由區域中心協助提供短期的貸款,為了解決短期資金無法到位的問題,EB-5投資人短期內,譬如1~2年,甚至在I-526/E審批之前就已經還掉了這部分貸款,移民局應該可以接受。
如果,這被普遍采用,並且EB-5投資人並未在短期內償還該貸款,那么這類貸款安排很可能被移民局質疑,用做規避最低投資額的“投機”之舉。因為,一,法條放在那裏,二,邏輯上講,你最後有貸款違約而規避貸款債務並由區域中心承擔債務的可能,那么就是區域中心,NCE出資,而不是你出資80萬了。
據說,已經有這類被拒或補件的案例。具體情況,我掌握的並不全面,但是個人非常建議,要謹慎從事。
我們選項目,不要圖這種便利,要踏踏實實看項目本身。任何時候,都不要為“便利”所誘惑,更何況還可能有風險的便利。
而且,這種貸款安排,更不適合大面積推廣宣傳,具體的宣傳材料我就不貼出來了,希望相關機構能夠引起重視,被移民局盯上可不好。
文章來源:美國EB5一點通
來源於:美國EB5一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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