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6日,移民上訴委員會(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BIA)判定:美國公民申請兄弟姐妹(F-4),該類別21歲以下的間接受益人(derivative beneficiary)超過21歲,受到CSPA(兒童保護法)的保護;若之後,由另一申請人(美國永久居民)再次爲間接受益人申請移民,則被視爲21歲以上,不受CSPA的保護而提升類別成爲F-2A(美國永久居民申請21歲以下未婚子女),也不能沿用之前F-4類別的優先日期。USLawChina特將該判例編譯如下:
1992年12月28日,一位中國公民的姐姐(美國公民)爲他遞交了I-130移民申請,兩個月之後,1993年2月24日該申請得到批准,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爲1992年12月28日。這位中國公民是該申請(F-4 美國公民申請兄弟姐妹)的主受益人,他的妻子和3個子女爲間接受益人(derivative beneficiary)。其中一個女兒S小姐是1982年11月6日出生,1992年遞交申請時10歲。2005年2月,中國大陸的配額排到,2005年10月3日,主受益人以合法美國永久居民的身份入境美國。但此時,他的女兒S小姐已經22歲了,不符合F-4類申請的間接受益人的資格隨父入美。
2006年9月,美國永久居民父親爲已超齡的未婚女兒S小姐遞交了第二優先移民申請(F-2B)。在申請信中,父親要求沿用之前F-4的優先日期(1992年12月28日)。2008年3月25日,移民局批准了第二優先申請(F-2B),但是將優先日期定爲2006年9月5日(第二優先申請遞交日),而沒有沿用之前F-4申請的優先日期。
根據法案的203(h)(1)和203(h)(3)項,由于第二次申請(F-2B)是由新的申請人遞交的,所以不能沿用第四優先類別(F-4)的優先日期,在第二次申請中,S小姐還是被視爲21歲以上,不受CSPA的保護,BIA維持移民局的裁定。
出處: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