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土安全局(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於2008年12月19日公佈了一篇長達106頁的關於H-2B專案改革的最終規定(final rule)。USLawChina特將規定的重點總結如下,以供讀者參考:
規定中指出,政府規費和交通費補貼,不再由雇主全部承擔,而是可以由受益人承擔一部分,這有利於提高雇主雇傭外籍雇員的意願。然而,此項最終規定也列出了能夠參加H-2B專案的國家和地區的列表(eligible country):阿根廷、澳大利亞、伯利茲、巴西、保加利亞、加拿大、智利、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共和國、薩爾瓦多、瓜地馬拉、洪都拉斯、印尼、以色列、牙買加、日本、墨西哥、新西蘭、秘魯、菲律賓、波蘭、羅馬尼亞、南非、韓國、土耳其、烏克蘭和英國。
很遺憾,中國大陸以及港澳臺地區都被排除在列表之外。
移民局在製作eligible country時,有考慮到國家的各方面因素,但最主要是考慮到這個國家的國民在美國遭到驅逐出境的人數,以及國民遭到驅逐出境時該國的配合度。
不過,不在上述列表中的國家或地區的受益人並非全都不能參加H-2B專案,符合下列條件亦可參加:
第一,雇主需要證明外籍員工具備某種技能,而該技能是eligible country List外籍員工所不具備的;
第二,受益人之前曾獲得過H-2B身份;
第三, 對eligible country List受益人是否會有影響;
第四,類似攸關美國利益的因素。
此項規定仍有30天的討論期,將於2009年1月19日生效,有效期一年。30天裏能不能峰迴路轉,是否會“柳暗花明又一村”?USLawChina將密切留意此項規定的新動向,亦請廣大讀者持續關注後續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