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公共衛生因素,自1987年起,就禁止感染愛滋病(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的外籍人士入境美國。最近,移民國際法案的Section 212(a)(1)(A)(i)要求衛生與公眾服務部(HHS)將愛滋病(HIV)明令列為“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傳染病”。
自2008年7月30日法案經修改後,衛生與公眾服務部(HHS)不再將愛滋病HIV明令列為“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傳染病(Communicable disease of public health significance)”
衛生與公眾服務部(HHS)並未將愛滋病感染從42 CFR 34.2(b)法條的“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傳染病”的列表中移除,根據212(a)(1)(A)(i),仍禁止
若非有另行通知,要求凡申請移民簽證、調整身份、感染愛滋病的外籍人士都須遞交I-601表格(禁止入境豁免申請,或避難者和尋求政治避難者申請),I-602表格(難民不可入境類豁免申請),根據法案的Section 212(g),207(c)(3)和209(c),裁決豁免申請時,移民局的移民官須繼續遵照該項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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