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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簡介

EB-4宗教移民


簡介
第四類職業移民類別包括“特殊移民”。最常見的特殊移民是通過職業獲得綠卡的宗教工作者。所有此類申請者都必須是批准的I-360特殊移民申請的受益人。
宗教工作者分為三類——神職人員,為宗教職業工作的專業人士,以及其他工作者。宗教工作者每年有5000個簽證名額,申請人必須在申請入境前的至少兩年內一直是其將為之服務的宗教教派的成員,可以是在美國境內或境外。
爲了符合EB-4特殊移民宗教工作者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是在美國擁有非營利性宗教組織的宗教教派的成員。進入美國後,你必須擔任該教派的組織的神職人員,或者以自己的專業能力為該教派的組織從事宗教工作或宗教職業。

提交申請
1. 向地方服務中心遞交I-360表格申請;
2. 該申請必須包括一封來自申請機構的信函,證明該申請人在提交申請之前的兩年內一直擔任該教派組織的宗教工作或宗教職業的神職人員,或專業人員,或其他工作者
3. 申請必須詳細的描述工資給與的情況。

有資格的宗教組織
宗教工作者必須爲“真正的非營利性宗教組織”或者“與宗教教派相關的確實性非營利組織”工作。也就是說,他們必須符合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的免稅條款。
“真正的非營利性宗教組織”(bona fide nonprofit religious organization)是指被免除納稅義務的組織,或從未尋求這類免稅,但合於這類免稅資格的組織。
“與宗教教派相關的確實性非營利組織”(bona fide organization which is affiliated with the religious denomination)是指與宗教教派密切相關的組織,並因與宗教教派相關而被免除納稅義務。
 
有資格的宗教工作
“宗教工作”(religious occupation)是指與傳統宗教功能(traditional religious function)有關的活動,是教派工作的傳統部分。
在宗教工作者移民(EB-4)裏,符合移民的宗教工作者有三個分類——神職人員,爲宗教職業工作的專業人士,和宗教職業的其他工作者。
該工作不可以是自願性,也不能是周期性,必須是全職的工作。如果過去兩年是在和申請的組織不同的組織工作,那麽這兩個組織的宗教教條必須一樣。
所謂“神職人員”(Minister)是指被某宗教教派(該教派應已經獲得政府機構認可)授權主持宗教禮拜,並從事該教派內其他神職人員所從事的宗教活動的人士。宗教職位的專業人員最低必須擁有學士學位。“宗教職業”(religious vocation)人員是指在宗教教派內通過宣誓之類的承諾方式投入宗教生涯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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