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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信托

什麽是生前信托?

信托(trust)是爲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而設立的對財産持有法定權利的一種公認法人實體(legal entity)。信托看似一個神秘的、抽象的、不可捉摸的虛構之物,被穿上了法律術語的外衣。其實信托和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有著密切的聯系,只要擁有財産,就可能會需要它。

那什麽是生前信托呢?

生前信托的設立是爲了讓個人在他有生之年擁有其財産的所有權,而在他去世後分配這些財産-無需經過遺産認證。一個生前信托主要包括三方當事人:設立信托的個人(或夫妻)被稱之爲設立人;由信托指定的管理信托財産的那個人稱之爲受托人(在大多數情況下,設立人就是受托人);最後就是受益人,他們是在設立人死亡後能從信托中獲得收益的繼承人。

生前信托的出現是讓人們做出關于遺産認證方面的計劃。在信托裏持有你的貴重財産在你生前幾乎不産生任何的法律後果,因爲你控制著這個信托。如果你願意,可以隨時終止該信托。但你去世後,信托持有的財産會很容易地轉移給您希望的家人或朋友――無須遺産認證(probate)。信托文件的條款(和遺囑相似)授權受托人做出這個轉移。遺産認證法院對信托裏持有的財産沒有任何的法定權力。

可以看出,生前信托的功能很多地方和遺囑相同。關鍵的區別在于通過遺囑留下的財産必須要通過遺産認證,而生前信托的財産可以直接轉給你的繼承人。

生前信托的利弊:
利:
   1. 信托可以適用于你擁有的幾乎所有財産:汽車、不動産、銀行帳戶、股票和其它。
   2. 可指定預備的受益人(alternate beneficiary)(和很多其它的遺産認證避免方法不同)。
   3. 可隨時修改或撤銷信托。
   4. 在您去世後沒有等待期;財産可以很快地轉給受益人。
   5. 信托比遺囑更難在法院受到攻擊。
   6. 配偶雙方可以制作一個聯合的信托。
   7. 如果您喪失能力,繼任的受托人會接管信托財産的管理,無須法院的授權。
弊:
   1. 信托在制作和維持上比其它的遺産認證避免方法有更多的工作,因爲財産必須要以書面形式轉移給受托人。
   2. 如果您想取回信托擁有的財産,可能會很麻煩。
   3. 在某些州,如果您把不動産放入信托中,可能需要您支付轉移稅。

什麽是AB信托?

設立AB信托,可以使一對夫婦在兩人都去世後把最大數額的財産留給他們的孩子或者其它受益人,而同時保證了生存配偶在生前經濟上的寬裕。當一方配偶去世時,信托中的財産被分配進兩個單獨的信托,一個信托被稱爲“A信托”或是“生存者信托”,仍然是可撤銷的,並且生存配偶完全控制著信托中的財産,另外一個信托被稱爲是“B信托”或是“死者的信托”("Decedent’s Trust")或是“免稅信托”("Exemption Trust"),這個信托是不可撤銷的,生存配偶可以使用該信托的財産,但是有一定的限制,並且不能擁有它。

設立AB信托可以基于遺産稅和非遺産稅兩方面考慮。

基于遺産稅的原因是使用AB信托能有效的使配偶雙方的遺産免稅額加倍,因爲兩個信托中的任何一個都有兩百萬的免稅額,意味著總共就有四百萬的遺産稅的免稅額。

非遺産稅的原因在于使用AB信托能讓一個配偶確保萬一他先死亡,某些財産能夠用來爲生存配偶提供收入或是其它收益,而在生存配偶也死亡後,這些財産的余額能夠轉移給他們的子女或是其它指定的受益人。通常,一個配偶死亡後,生存配偶並沒有完全獲得死亡配偶的所有財産,而是獲得一個“終身産權”("life estate"),意思是說他或她能有生之年使用它,但是並不能出售或是出賣。這就確保了先亡配偶對夫妻雙方都死亡後的財産的最終分配保留了一些控制權。

一旦AB信托設立好,關于信托財産必須要保留單獨的記錄,而且,生存配偶應該要花精力管理和維持AB生前信托,在第一個配偶死亡後,他或她要爲A信托和B信托保留單獨的賬目和記錄,以便使用信托財産。

另外,在一方配偶死亡後,生存配偶要爲這個不可撤銷的B信托取得一個納稅人識別號,並且每年都提交一個信托所得稅申報單。生存配偶要以信托的名義提交單獨的納稅申報單,如果在您的信托生效之前稅法的規定就改變了,那麽就要撤銷現有的信托,重新設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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