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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簡介

L-1A跨國公司行政主管或高級經理



L-1簽證概述

L-1 (Intracompany Transferees)適用於為在美國有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分部,或關聯公司企業工作的外國人。他們由跨國公司內部調派到其美國公司暫時工作,擔任經理或總裁(L-1A) ;或擔任必須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如高級工程師或會計等 (L-1B)

L-1簽證分類

1) L-1A,針對跨國公司的經理或高層主管;
2) L-1B,針對跨國公司特殊技能員工;
3) L-1Blanket 集體調職,即一次申請,多人受益。

L-1簽證的優勢

L-1 簽證在所有非移民簽證中,可能是既相容了某些簽證的有利之處,又擺脫了另一些簽證的不利之處的唯一的一種簽證。

(1) 相對于其他非移民簽證,L-1簽證允許有雙重意圖
(2) 相對於E類簽證,L-1簽證適用於任何國家的企業,並且對投資量沒有特別規定
(3) 外國公司或美國公司,只要確實都在做生意。對其從屬關係並沒有特別的規定。
(4) L-1簽證人士,可以攜帶全家進入美國,配偶和孩子均可以享受美國的各種福利,並且相對於H類簽證,L-1簽證配偶在獲得工作許可證之後,可以在美國工作
(5) 持有L-1簽證者,一般在美國公司成立一年後,即可申請移民身份(綠卡);並且拿到的綠卡即是永久綠卡,不必象投資移民那樣先拿兩年臨時的有條件綠卡
(6) 持L-1簽證者,在申請綠卡時,可以自由地在美國境內或境外做商務旅行。這種有移民傾向的簽證比B1簽證優越很多;

L-1簽證申請的資格

只有美國境內的跨國公司才有資格為其“公司轉調人員”申請L-1,其公司地位可以是一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資公司或附屬公司。並且海外公司與美國公司必須為母子公司關係,母公司擁有分公司50%以上或是100%的股權。

美方的有關公司必須在L-1受調派人員被調轉來美工作整個期間與另一個外國公司存在貿易關係(指經常性、系統性、持續性的提供商品交換或專業人員的服務)。受雇關係必須是實際上的雇傭關係,並非代理人(Agent)或(Independent Contractor)此外移民局還要求當調動的人員在美國工作時,其母公司必須依然存在並且正常運營。

受益人方面要求被調派人員在國外公司近三年中至少具有持續滿一年之管理工作經歷,而且被調派人員到美國子公司所擔任的工作職位與工作性質,必須與原擔任管理工作相吻合。

L-1 簽證有效期

L-1簽證可首簽三年(新公司只給一年),以後每次延期兩年。行政主管或經理人員可申請延期兩次,因此其最長居留期限可達七年;專業人員可申請延期一次,因此其最長居留期限為五年。

L-1A簽證是美國移民局簽發給跨國公司內部被調往美國的經理或行政主管的短期非移民工作簽證。L-1A管理人員分為兩類,行政主管人員和經理人員,兩者有著不同的許可權。

行政主管擁有執行權,其職權包括下列之一:

1.指導機構的管理或主要職能的運作,及機構的主要組成;
2.設定機構的發展目標、組成、功能的綱領政策;
3.在政策制定和決策方面有較大的許可權;
4.直接接受高層管理人員的監督或對董事會、持股人負責

經理擁有管理權,其職權包括下列之一:

1.負責管理本機構、部門、分部或組成機構;
2.負責監督和管理其他的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工作或者管理本機構內部的部門;
3.對其直屬的職員有權雇用,解雇或有人事任命的建議權,
4.在機構日常的工作中有決斷權;

L-1A簽證可以在美國公司運營一年後直接提出移民申請,其申請屬於第一優先,不需要事先耗費大量時間從美國勞工部獲得勞工證(Labor Certification) ,也不必像投資移民那樣投資五十萬或一百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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